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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分录的处理是一个财务专员的基本职业技能,但是越简单的东西越容易被忽略,越小的东西发生错误的概率也越大。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18个基础的账务处理分录,很多财务都会做错!
2020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底没有计提,出现跨年计提现象,这是不规范的。
2020年终本年利润应转到利润分配,有的会计没有结转或者跨年结转,这是不规范的。
会计人员随意把股东打给公司的款项计入实际所收资本,但是工商信息并未变更实际所收资本,导致资产负债表中实际所收资本与工商信息的不一致。
好多会计2020年的年终奖去年底没有计提,2021年发放了,导致带来这块费用难以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对于有的行业比如餐饮、住宿、零售等,好多顾客不要发票,但是企业财务没有依法做未开票收入,带来涉税风险。
企业日常购买的手套、工作服等,好多会计计入了福利费,这是错误的,应该属于劳保费。
1、保本型打理财产的产品,本金部分不承担风险、确定可以全部收回,属于一项债权性投资。该类理财产品,其性质与提供贷款相同,属于一项债权性的投资;因此就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金不能够确保可以全部收回,需要对本金承担风险,属于一项权益性投资,若一直持有至到期,期间取得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打理财产的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1、若是支付时间跟费用所属期一致,比如2021年1月份支付了今年房租2.4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2021年管理费用。
2、若是支付时间跟费用所属期不一致,比如2020年12月份支付了2021年房租2.4万元,不得计入2020年管理费用,应计入“预付账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撤资时要不要缴纳个税,主要看看撤资收到的合计款是否大于了实际出资额和相关税费,若是大于了,就涉及到个税的缴纳了!
甲公司属于自然人股东投资,实际所收资本5000万元,2020年甲公司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依据股东决议,股东要分红1000万元,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200万元。
应纳个税=(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相关税费)*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因种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也没有计提增值税,长期挂在其他应该支付款科目,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风险。
1、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一般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费用,长期挂在其他应该支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2020年12月份企业的会计专员针对当年发生的一笔迟迟未来发票的装修费30万元,做了计提费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做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销售废料的收入计入了其他应该支付款,未做收入,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风险。
企业将应付自然人股东的红利计提到个人名下,挂在其他应该支付款科目,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有家公司账面上长期挂账:应付利润,贷方金额400万元,通过查看明细账,属于之前计提未发的红利。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底我公司发放职工花生油,如何账务处理?增值税上到底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这一个地区始终拿不准呢!
(1)若是购的入花生油作为职工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还需要注意由于购买的花生油用于福利,若是取得专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外购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200万元。
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市价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1、若是外购食品取得专票,而且已经抵扣,因此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不属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若是自产的花生油作为节日礼品发放给员工,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上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资产处置损益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等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资产处置损益是损益类科目,发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如为净收益,则贷记“资产处置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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