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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01来源:食药法苑作者: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观福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才予以采购的制度,是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适用可以免于处罚的重要条件之一。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以来历经多次修订,相应的实施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乃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的已修订,有的已废止,有的仍未及时跟进修订。
本文以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法》为主,通过对比其实施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梳理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的要求,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便利,也对其间可能的冲突或不完善提出建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除此之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至一定期限。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除此之外,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至一定期限。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4.2规定,“食品相关文件应属实且与食品有直接对应关系”,因此,合格证明文件是针对采购批次,没有则不符合要求,不是对应批次也不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对于特殊食品经营者,《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
对于从事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产品名称及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等一般规定对食品安全自查外,如检查是否腐败变质、包装是否破损等感官性状外,还要核对实物与相关证书或凭证或证明的一致性。
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或者其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并在场内的显着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并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第三方平台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或抽查和监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应当向市场开办方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将于12月1日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相应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凭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上述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市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综上,自12月1日起,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一定有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等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释义》(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具有鲜活易腐,保质期短,不经过工业加工等特点,无法食用上述一般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所以本条专门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了特别规定,以适应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的需要,这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年版)6.3.1.5规定的“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得到印证。
将于12月1日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对于特别的肉类、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相应的证明文件。鉴于集中市场开办者对无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入场食用农产品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因此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比场外的多了一层安全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2日修订并2023年1月1日施行,其中亮点之一就是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写进法律,但至今仍未见国家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在全国各地调整试行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主要因为源头推广不理想,在销售环节更是少见。
将于12月1日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对此有衔接,但其规定明显严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建议下次修订《食品安全法》时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其他配套法规、规章要适时修订,相关文件和标准应加快清理整合。
在执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下,为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各部门尤其是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尤其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农户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执法人员学深悟透法律法规外,要加大普法宣传,对不同生产经营者讲清其责任义务,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确保全程追溯得到有效落实。
《食品安全法》对进货查验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就是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相关内容、保存相关凭证。
针对12月1日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加大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宣传和监管执法力度,给予一定的资金或技术支持,为其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提供帮扶,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承诺达标方面的安全宣传,为做大做强辖区集中交易市场、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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