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依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上班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一)依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第十条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2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谨慎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天气特征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能采用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六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理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