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当作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员工服饰费用(包括老板),一定要满足上述规定才能定义为属于工作服饰,才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比如常见车间生产人员穿着的工作服、安保人员穿着保安服、保洁人员穿着的保洁服等,企业一定要有相关的着装制度。
如果仅仅是为企业老板一人购买或报销服饰费用,就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而是属于老板个人的消费,因此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
因此,如果只是给老板个人购置或报销服饰属于个人消费购进货物,依照上述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别的企业的个人投资商,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及其有关人员支付与公司制作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商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给老板购置服饰或报销服饰属于个人消费时,需要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经过前述的税务问题分析,在确保税务处理正确的基础上,怎么样做会计处理已经不重要了,如果要计入当期损益就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做纳税调增。
说明:因为属于个人消费不得税前扣除,计入“福利费”,与计入“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科目没有实质性影响。